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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案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6-10-21  查看次数:5202 来源:陕西  作者:

 
 
 

今年司法考试前夕,一个案例在很多法律人的朋友圈走红,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这个月,小偷通过这个方法在几家店已默默收取了70多万。

对于此案的定性目前存在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对该小偷应定盗窃罪,该小偷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比普通方法更加隐蔽)将原本属于店主的金钱非法据为己有,换二维码的手段实质上是秘密的窃取行为。

第二种看法认为,应定诈骗罪。小偷偷换二维码,使得顾客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通过该二维码即可向店家支付货款,于是基于此种错误认识扫码付款,是为受骗人。而店主因为顾客的处分行为导致了财产受损,是为被害人,此案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

第三种看法认为,应定诈骗罪,但并非三角诈骗,而是普通的双向诈骗。该案中的受骗人为店主,店主误以为提供给顾客的二维码还是自己的二维码,基于此种认知以此二维码来收取钱款,而实际未收到钱款,损害了预期财产利益,在此受骗人与被害人均为店主,所以是典型的双向诈骗。

现有的这三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定兼有三角诈骗和双向诈骗性质的诈骗罪。首先,本案要解决谁是受骗人的问题。小偷偷换二维码,使得顾客与店主均产生了错误认识,双方均以为通过扫码即可完成等价交易,于是双方选择此种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此处顾客与店主都是受骗人,小偷偷偷将店主的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的行为就是虚构事实的行为。店主提供已被更换的二维码,顾客扫码付款,这是二者共同的处分行为,应该整体看待、整体分析,有的观点认为顾客在扫码支付时,金钱并未进入店主的账户,店主尚未取得财产,因此顾客没有处分店主财产的地位和权限,事实上也并没有处分店主的财产,而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种观点就是单一的、割裂的看待了店主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从而得出了否定三角诈骗的结论。笔者认为,在交易中,顾客付款来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这是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店主虽没有取得金钱的所有权,但这部分金钱属于店主的预期财产利益,而利用二维码收取金钱是商家自己选择的获取这部分预期财产利益的方式,就是说,商家处分的是自己如何获取预期利益的方式。而商家利益的损失则是由于顾客直接的处分行为所导致,因此商家的处分行为和顾客的直接处分行为共同构成了诈骗中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这其中既有被害者的自己处分,也有第三人被骗产生的处分,因此该案兼有三角诈骗和双向诈骗的性质。

在讨论中,还有很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此案中引入了债权的概念,将支付码认定为一种债权,认为小偷窃取了店主的对银行或是对虚拟账户的债权,这无疑会使案件人为的复杂化,不利于分析和定性。其实,此案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甲欲给乙钱,却因为丙做的小手脚而将钱错给了丙,此时我们一般会说甲和乙被丙骗了,而不是被丙偷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周留 王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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