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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发布日期:2014-8-28  查看次数:2063 来源:  作者:

 
 
 

今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表示,《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网北京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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