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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后欠条不当场销毁 给人带来的后患

发布日期:2014-9-10  查看次数:2276 来源:云南  作者:

 
 
 

季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好朋友马某借款三万元,马某七拼八凑,凑足钱借给季某,季某感激不尽,说生意好了一定要重谢马某,并出具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

    一年后,季某生意较好,邀约马某去喝酒,酒桌上,季某把三万元还给马某,并说:马某我相信你,你回家把我写给你的那张三万元借条烧了就行。事后,季某还是担心马某没有把那张三万元的借条烧毁,但是碍于面子没有不再提此事。

    半年后,季某接到法院的传票,马某将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三万元的欠款,季某辩称钱已经在某月某日晚上喝酒时赔给马某,但没有证据证明。马某却说:季某当时是说要还我欠款,但是一直没有拿出钱来,我没有接过季某的三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季某归还马某三万元借款。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马某借给季某三万元,季某给马某打了借条,季某和马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他们的债权合法有效。同时,由于季某还钱时未让马某打收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还钱,所以,季某要还马某三万元。

     现今社会金钱已经离不开人的生活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誉度也在有所下降,正因为这样白纸黑字便成了人们信誉度的凭证。所以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为了不使自己将来有麻烦缠身所有人一定要谨记本次案例。  鲁甸县法院张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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