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一位90岁的老人因老伴经常早出晚归,便怀疑其有外遇,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官调查后发现两人尚有感情,只因缺乏沟通而导致猜疑,遂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从而挽回了这段“黄昏恋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均为退休职工,两人于1999年开始交往,2000年初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到朱某与前妻所有的改建房居住,但二人分住两间。2012年年初,朱某、黄某开始分开吃饭。为此,黄某每天早晨外出参加晨练,直至晚上在女儿家吃完晚饭才回家。2013年7月,朱某以被告每天早出晚归,在外结交男友为由,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希望二两重归于好。2014年5月,原告朱某再次到法院诉请离婚。
庭审时,朱某出具了一组黄某与一位60多岁的异性老人的照片以及自己独自在家的照片,欲证明黄某有婚外恋而自己却独守空房。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该组照片系被告与他人一起锻炼、吃饭等和原告独自在家的照片,照片显示被告与他人行为正常,反映不出二人有过于亲密的行为,原告在家中静坐的照片也不能反映出原告独守空房、非常孤独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不忠的事实。
黄某对婚外恋予以否认,并表示双方都已经步入暮年,需要的是包容,两人确实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双方也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两人还能消除隔阂,一起生活下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数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说明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结合在一起的,双方因产生猜疑而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根源在于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坦诚交流、彼此信任和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贴,尚和好的可能。同时,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表示,愿意照顾原告,继续与其一起生活,由此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之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伍春艳 刘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