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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5-1-21  查看次数:2602 来源:云南  作者: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而在婚姻自由的法治理念下,我国走向离婚的夫妻日益暴增,那么在离婚后如何处理才能够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呢?我们有必要知道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

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间问题,它既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不限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23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在结婚登记之后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均得到了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主体包括两种。如果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利益,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从该债务可以看出债务产生为夫妻一方;如果夫妻双方具有举债的合意,并且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产生的债务无疑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主体。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利益。夫妻共同生活利益是多方面的,比如夫妻为维持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夫妻为共同经营所负担的债务等。夫或妻借债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利益,而是满足个人的私欲、享受奢侈的生活或者是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是连带债务。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共同体,夫妻关系是一种紧密结合的共同共有关系,因维持这种共有关系为了共同生活利益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为共有债务。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债的担保,以共有财产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确保了债权的实现。夫妻对共同债务都不分份额的承担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不得以债务对半分担等理由进行抗辩,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之债。

第五,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多样性。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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