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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5-5-14  查看次数:2232 来源:云南  作者:

 
 
 

“这条路是修在我家的土地上的,你们要从这里过,就要给我过路费”………….

“你凭什么收费,这条路又不是你家修的”…………

是的,这就是真实发生在杨家湾村的一起对话。陈某之母病逝,在出丧的过程中途经村集体修建在被告家屋后的乡村公路,被告遂拦路要求原告为陈某给付过路费600元,原告未将钱给付被告,后陈某拉沙途径该路段时,被告再次要求原告给付,原告遂将钱给付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该笔费用。

被告之所以要求原告给付路费,是因原告将自家土地卖给陈某,陈某在安葬其母时损坏了被告部分经济作物,而村集体在修建该条道路时未就占用被告土地的事宜进行补偿,被告遂借此收受过路费。乡村公路为村集体修建的生产生活道路,修路的目的是方便通行,被告乘陈某为其母出丧,乘人之危两次拦截道路,使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给付过路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民事行为无效。故原告给付被告600元过路费的行为应确认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在日常生活中,如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合法的措施保障自身权利,被告土地被征而补偿事宜未得到解决,应找相关部门解决而非借此从他人身上得到补偿。本案经审理后,判决原告给付过路费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路费,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遂将收受的过路费如数返还原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巧家县人民法院  商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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